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楊善琛
債 務 人 吳東仁
債 務 人 許麗珍
債 務 人 吳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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