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17號
CTDV,108,司促,10817,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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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7號
 
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代 理 人 楊善琛 
債 務 人 吳東仁 

債 務 人 許麗珍 

債 務 人 吳益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捌仟肆佰貳拾柒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二十
  六日起至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六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十,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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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