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816號
CTDV,108,司促,10816,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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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6號
 
債 權 人 高雄市岡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石敏雄 


債 務 人 黃朝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拾玖萬肆仟壹佰零壹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四點八零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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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