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814號
債 權 人 陳胤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右舜企業有限公司、侯寶珠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院供辦。
二、債務人右舜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
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年、月、日)及利率為何(倘欲以
票據關係為請求,其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退票日)。
四、請釋明請求侯寶珠為本件給付之依據為何?另債務人二人就
本件請求應為「連帶」抑或是「共同」給付?其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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