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80號
CTDV,108,司促,10780,2019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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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80號
 
債 權 人 洪中義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炳松吳綺珍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李炳松(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綺珍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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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債務人李炳松曾借款新臺幣8,000元之債權證明文件(
  如借據、通訊軟體Line等對話畫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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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