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咏衿
債 務 人 吳文森
債 務 人 郭月琴
一、債務人吳咏衿、吳文森、郭月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叁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咏衿於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
吳文森、郭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3,755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咏衿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文森、郭月琴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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