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702號
CTDV,108,司促,10702,2019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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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7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債 務 人 吳咏衿 

債 務 人 吳文森 

債 務 人 郭月琴 

一、債務人吳咏衿吳文森郭月琴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捌萬叁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吳咏衿於民國97年11月至101年3月間邀同債務人
   吳文森郭月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83,755元整,另加計
   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
   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
   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吳咏衿自就讀學校畢業後
   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吳文森郭月琴既為
   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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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