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82號
CTDV,108,司促,10582,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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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2號
 
債 權 人 王郁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吉源王吉珠王青山、王清海、王清雲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
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日」抑或「民國
108年8月9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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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