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82號 債 權 人 王郁雅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王吉源、王吉珠、王青山、王清海、王清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請釋明本件之利息起算日究為「支付命令送達之日」抑或「民國108年8月9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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