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53號
CTDV,108,司促,10553,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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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53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 務 人 蘇國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伍仟柒佰貳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參拾貳萬捌仟肆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2年4 月2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契約,約定以GEORGE&MARY現金卡為工具循環使用。詎債務
  人未依約給付,尚積欠本金數額及利息計算說明如下:㈠本
  金債權:新臺幣(下同)328459元。㈡依契約書第三條及第
  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計
  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利息。依銀行法第47
  條之1 規定: 請求利率於104 年9 月1 日前適用原契約利率
  ,自104 年9 月1 日起之請求利率不超過百分之15。①利息
  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17270 元。②延滯期間利息:自108
  年6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本金328459元按年利率百分之
  15計算利息。㈢帳務管理費用:0 元(契約書第四條)。又
  按契約第十一條,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已喪失期限利益
  ,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以保
  權益。另債權人名稱於103 年11月25日起已變更為凱基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併此敘明。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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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