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513號
CTDV,108,司促,10513,2019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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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債 權 人 黃至挺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嘉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鄭嘉筆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
  、第1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三、提出系爭支票原本(票據號碼: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及退票理由單原本到院供辦。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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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