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29號
債 權 人 康庭環衛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貴公司、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人?
三、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108年8月1日高市府經商
公字第1085310110號函核准解散,請提出已向管轄法院民事
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若未向法院聲請清
算,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有決議外,應以
全體股東(董事)為清算人,請更正其法定代理人姓名)。
並附其解散前之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
錄。及有無向法院陳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
四、債務人潮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及解散前公司變更登記事項
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
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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