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4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郭瀚璡(原名:郭夜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壹仟玖佰貳拾柒
元,及其中㈠新臺幣捌萬壹仟零陸拾捌元,自民國一百零八
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二五計算之
利息,㈡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伍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
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㈢
新臺幣貳拾萬陸仟貳佰參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於民國92年10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80
,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
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2年10
月01日起至94年10月0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
分之14.25 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
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
,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
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108 年07月09日止累計243,209 元未給付,其中
81,068元為本金;161,889 元為利息;252 元為依約定條款
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主文㈠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於92年03月21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 高限額500,000 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 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92年03月21日起至95年03月 21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採固定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8 年07月09 日止累計177,931 元未給付,其中51,855元為本金;126,07 6 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主文㈡所示之利息。 ㈢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 人至108 年07月09日止累計760,787 元未給付,其中206,23 6 元為消費款;549,293 元為循環利息;5,258 元為依約定 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主文㈢所示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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