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21號
CTDV,108,司促,10321,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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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士建(原名:張漢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務人張士建(原名:張漢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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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