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21號 債 權 人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東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士建(原名:張漢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張士建(原名:張漢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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