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311號
CTDV,108,司促,10311,2019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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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311號
 
債 權 人 歐連檔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係請求管理費案件,請查明本件債權人究為「歐連檔
  抑或「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若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債
  權人為「太子花漾社區管理委員會」。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組織報備證明、大樓主任委員
  當選證明文件影本。
三、請提出債務人顧玉珮林國琰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
  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
  債務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顧玉珮林國琰之第
  一類建物謄本。
四、請提出催告繳納管理費由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證明
  文件,例如存證信函及有債務人或其同居人「簽收」之郵政
  回執影本、管理室簽收信件之簽收簿等(台端所檢附之回執
  ,僅有收件局之郵戳,未見債務人簽收之回執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蘇芳旻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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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