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8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辛思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柒萬伍仟壹佰陸拾柒元,及
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壹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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