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276號
CTDV,108,司促,10276,2019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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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76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趙寶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帳單所載行動上網799 手機優惠型
申請書及專案補償金約款。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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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