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0224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林玉青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求計算利息之本金,包含利息、違約金之依據為何?( 依帳務
明細所載,催本:111,139 、167,680 ,催息:10,775、9,624
,違約金:11、274)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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