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10049號
CTDV,108,司促,10049,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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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00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熊素玲(原名:王熊素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零玖拾貳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萬壹仟零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權人執有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之現金卡借款契約,有關借
  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
  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
 ㈡債務人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
  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
  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依契約書規定:債務人如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
  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
  部分,另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依上述約定,
  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
  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為此,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508 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
  令督促其履行,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鐘雅欣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
  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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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