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派清算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5號
CTDV,108,司,5,201908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5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蔡碧珍 
代 理 人 陳鋒  
相 對 人 向綸營造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相對人向綸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伍萬元;逾期未預納,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第26條第1項以外之費用 ,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同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所稱費用 ,包括法院選派清算人之報酬金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 院民國10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意旨參 照)。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向綸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 人,因相對人名下無存款僅有汽車1部,此有相對人稅務電 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徵,本院認有命聲請人預 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0,000元,以利本院據以徵詢有無律師 或會計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之必要,爰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1/1頁


參考資料
向綸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