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差額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8年度,40號
CTDV,108,勞訴,40,2019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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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勝森趙新慶陳義彬毛士元
陳成饒陳士群等6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
707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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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