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鄞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謝勝森、趙新慶、陳義彬、毛士元
、陳成饒、陳士群等6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8年7月26日本院108年度勞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7,
707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18,4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
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劉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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