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建字第9號
原 告 莊九州
訴訟代理人 葉婉玉律師
被 告 張家絨即鴻緯設計科技工程
被 告 鄭煒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戴榮聖律師
呂坤宗律師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民國108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元及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三分之二,餘由被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參拾參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佰零壹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張家絨(原名張維砡)即鴻緯設計科技工程(原 名威宏設計科技工程)及被告鄭煒憲共同承攬原告之門牌號碼 高雄市○○區○○路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修繕工程( 下稱系爭工程),並於106年2月18日簽訂室內裝修工程合約 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施工期間至106年6月30日完工, 施作如工程報價單(原證2)所示之修繕工程,總工程款總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萬元。原告已於106年2月20日交 付工程款520,000元,106年3月20日交付工程款520,000元, 106年4月20日交付工程款520,000元。另因系爭工程進行中 ,系爭建物1樓廚房及隔間原有之牆壁遭打除,原告要求被 告做回原有8吋石牆(下稱系爭追加項目),兩造即於106年 5月13日同意就系爭追加項目追加工程款46,000元,原告業 於同年月22日匯款予被告,是系爭工程總工程款為1,776,00 0元,原告已預付工程款予被告合計1,606,000元。詎被告竟 於工程進行期間未依系爭契約約定之工程進度施工,且拖延 工期,逾期未完工,並因多處施工不良,系爭建物遇雨即積 水,原告另需將系爭工程未完工部分另行雇工完成,並修補
施工不良之處,預估修補工程費需1,596,930元。又被告未 能按期完成系爭工程,致原告不能如期入住系爭房屋,原告 並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僅能在外租房居住,而受有因被告 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即每月支出租屋費,自106年7月1日至 106年11月20日之租屋費及停車費合計50000元,自106年12 月至107年12月之租屋費合計130,000元,原告爰依民法第51 1條、第495條、第231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賠償上開原告 因被告遲延完成系爭工程所生之損害。又被告未經原告同意 即擅自停工,經公正第三人鑑定單位財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 公會鑑定而做成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就被告未 完成系爭工程之施工項目進度及金額,如鑑定報告書附表現 場施工項目中「結算數量」、「結算複價」、「結算說明」 所示,被告至契約約定完工日期止,僅有完成系爭工程項目 中金額779,918元部分,尚餘金額合計826,082元之工程項目 未完成。原告爰依民法第511條規定終止系爭契約,並以起 訴狀繕本送達為終止契約意思表示,兩造間承攬關係已終止 ,而就被告已受領工程款1,606,000元,扣除經鑑定之被告 已完成工程金額779,918元,被告就剩餘工程款826,082元屬 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即應返還原告。原告爰依民法第17 9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上開金額。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 告2,609,012元,及自追加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108年1月3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 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抗辯:被告確實未依約完成系爭工程,原告主張支出房 租及停車費之損害,與被告未完成系爭工程間,並無相當因 果關係,租房費並非終止契約所產生之損害,故原告請求「 租房費」無理由。原告請求繼續完成系爭工程及修補原告施 工瑕疵,所請求預估修補費用,被告同意以1,000,000元計 算。又被告已經收受原告交付之工程款為1,606,000元,被 告已經施作之部分即為1606,000元,鑑定報告所計算數量不 合理且不符施作現況,又鑑定單位在估價單明細未載明項目 的情形下,自行認定結算數量,並在可以修繕的情形下,自 行認為無價值,且憑原告單方之意見,被告未到現場表示意 見的狀態下,所為鑑定意見,實不可採,且該鑑定單位未經 兩造合意,法院自不受鑑定報告拘束。又鑑定報告內容,從 工程報價單中,並無說明被告有何部分有缺失,僅用工程結 算詳細價目表顯示「結算數量」、「結算複價」及「結算說 明」,表示被告已完成及未完成,因此鑑定報告並無真正指 摘被告實際及確切的缺失,且僅以照片證明未完成比例,顯 見鑑定報告內容不實在。又「原報價單金額」及「契約調整
單價後金額」,鑑定報告係以政府採購法相關法令計算及財 團法人營建研究院出版之營建物價所定工料價格,被告並無 意見,惟對於鑑定報告所計算之百分比例尚有疑問,鑑定報 告關於「結算數量」所得到的「數量」,並無依據或計算式 說明其由來,亦即數量如何計算得出沒有敘明,故「結算數 量」認定其「數量」實有疑義,則依上所述,原告無從證明 被告施工有瑕疵及債務不履行、溢領工程款不當得利之情事 ,原告請求依不當得利826,082元,為無理由。並聲明:原 告之訴駁回。並願供擔保,請准免於假執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⒈被告共同承攬系爭工程。
⒉系爭工程約定完工日為106年6月30日。 ⒊被告已收受原告交付之工程款合計1,606,000元。 ⒋被告未完成系爭工程,於106年6月30日完工日期前即未繼續 施作工程,原告已終止系爭契約。
⒌就原證14估價單、原證15房屋租賃契約書、原證10停車費,被 告對其真正無意見。
⒍原告就未完工部分及修補費用所需花費估價為100萬元。四、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被告完成系爭工程之程度,是否符合其所受領工程款 1,606,00元?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826,082元, 有無理由?
1、經查,原告委託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師公會(下簡稱公會) 鑑定結果,該鑑定小組於107年11月2日現場會勘後收到委 任人提供之相關檔案研讀(詳鑑定報告附件4)。本案計價 付款方式係利用工程合約第六條:以日期規定委任人給付各 期工程款,而非一般工程慣例依工程進度給付工程款項。 亦即工程進度未達到給付條件時委任人仍必須依合約規定 給付該期工程款項。(詳鑑定報告附件4)、另依據本案工 程合約書第五條工程總價之規定,本案工程原報價單為1, 924,650元整(詳鑑定報告附件4),經與原告議價後簽訂合 約之金額為173萬元整,另尚有工程追加款46,000元:即本 次工程合巧總價為1,776,000元整。經鑑定小組利用原告提 供之工程報價單之內容與工程合約之總價比對並針對單價 調整以符合工程合約總價(詳鑑定報告附件6)。對於本鑑 定標的物與契約進度不符處,就標的物工址現場已施做之 工程數量及現況進行拍照、記錄、量測、整理。(詳鑑定 報告附件9、10、11)。工址現場留有砂堆、水泥等物品( 已硬化不堪使用),已計入泥作工程項目內不再另行計價 。
2、依據鑑定委任書申請鑑定原因為未完成建築物工程數量與現 值鑑估,申請鑑定項目:第17、19項(未完成建築物工程數 量與現值鑑估、全部或部分工程數量之鑑估)鑑定小組經勘 查檢視工址現況所擬訂本整修工程施工價格鑑估原則如下: ⑴參照比對現況,逕為已施工工項數量估算與價值鑑估。⑵ 因結構體工程屬隱蔽物件,非目視可通透,為滿足契約之衡 平原則,故詳細項目表之數量以相對比例計算,酌以保留部 分以供日後修繕。另隱蔽於混凝土內之鋼筋數量、號數、搭 接錨彎鉤長度及基礎地樑之尺寸配筋無圖說進行判斷。⑶相 關工項如已進行牆面打底但未粉光、油漆、外牆塗料未施作 或未貼磚等,鑑定依據僅依工程完成比例進行計算,並非一 次給付。
3、鑑定結果:本裝修工程與追加工程之合約已完成建築物工程 數量與現值鑑估、全部或部分工程數量之鑑估如下:依照鑑 估原則,經現場勘查進行估算。依工程結算總表、詳細項目 結算表(詳鑑定報告附件7)。本室內裝修工程及增建工程 已施工部分現值鑑估為779,918元。
4、被告抗辯:鑑定報告所計算數量不合理且不符合施作現況, 被告所施作完成項目多於鑑定報告所認定。又鑑定過程中 ,鑑定單位在估價單明細未載明項目的情形下,自行認定 結算數量,且在可以修繕的情形下,鑑定單位自行認為無 價值,鑑定單位僅憑原告單方之意見,被告並未到現場表 示意見的狀態下,所為鑑定意見不可採。鑑定報告內容, 從工程報價單中,並無說明被告有何部分有缺失,僅用工 程結算詳細價目表顯示「結算數量」、「結算複價」及「 結算說明」,表示被告已完成及未完成,並無指摘被告實 際及確切的缺失,僅以照片證明未完成比例,且鑑定報告 關於「結算數量」所得到的「數量」,並無依據或計算式 說明其由來,亦即數量如何計算得出沒有敘明,故其認定 之「結算數量」實有疑義,鑑定報告內容不實在云云。 5、查,經本院再次向公會函詢被告上揭抗辯事由,公會函覆如 下:
⑴本案係依據原告提供被告之手寫報價單資料進行電腦繕寫作 業,詳鑑定報告書P4-11至p4-20頁,共10頁。進而整理出工 程契約之總表及詳細價目表共4頁,詳鑑定報告書p4- 3頁。 況且正式的工程契約之各工項總價攔位均為空白(詳鑑定報 告書p4- 3至p4-6頁),僅於合約條文中有契約總價(詳鑑 定報告書p4-7頁),鑑定報告依據被告手寫之報價單為鑑定 ,應有所據。
⑵本案係依鑑定標的物現場狀況進行相關尺寸量測、拍照及紀
錄等相關工作,與被告抗辯之現場是否可修繕及價值無涉。 ⑶本案於107年10月25日由公會寄發鑑定會勘通知書信函給被 告鄭緯憲,地址為高雄市○○區○○街00號(工程合約書之 公司),詳鑑定報告書p4-2頁。請被告於107年11月2日上午 10點至現場進行鑑定勘查等工作(詳鑑定報告書pl -2頁之 會勘通知書)。另於鑑定報告主文第2頁說明威宏設計科技 工程公司(工程合約書內頁之公司,負貴人仍為鄭煒憲), 詳鑑定報告書p4-3頁。惟該公司負責人未到場說明,本會鑑 定小組依現場狀況進行尺寸量測、拍照及紀錄工作。本案係 以現場現況及工程合約書內容進行客觀的整合及判斷,與有 無與被告討論無關。
⑷又本案係利用工程進度百分比法計算各單項工程完成進度( 詳說明4);依此原則計算出結算複價及結算總價,而各單項 工程之施工進度依現場照片呈現為準。至於鑑定報告無需指 摘被告的實際及確切的缺失,鑑定報告僅針對事實進行描述 及說明,被告認為鑑定報告內容不實在,並不可採。 ⑸依據政府採購法第63條第1項規定訂定之採購契約要項中第5 項第30條(契約價金之記載)進行合理之調整。「契約應記 載總價。無總價者應記載項目、單價及金額或數量上限。契 約總價曾經減償而確定,其所組成之各單項價格未約定調整 方式者,視同就各單項價格依同一減價比率調整,投標文件 中報價之分項價格合計數額與總價不同者,亦同。」。原告 提供被告之手寫報價單資料進行電腦繕寫作業,進而整理出 工程契約之總表金額為1,924,650元整(詳鑑定報告書4-14) ,簽訂合約之金額為1,730,000元整(詳鑑定報告書4-7)。依 採購契約要項規定係針對各項單價調整以符合工程合約總價 (詳鑑定報告書主文第4頁)。
⑹原告提供被告之手寫報價單(詳鑑定報告書4-11~14)及工程 契約之數量大多採一式計算。本案結算數量係依現場完成度 的百分比(即工程進度百分比)進行計算;如契約項目第一 頁第8項中「外牆泥作打底/防水/粉光/塗料」所應施作項目 為泥作打底+防水+粉光+塗料,依據財團法人臺灣營建研究 院出版之營建物價(2018年11月)所訂之工料價格,本工項 完成之單價即為414+218+433+900=1965元/㎡;外牆所施作的 面積都一樣,惟當時現場施工狀態為打底及防水完成(詳照 片84),該工項結算單價即為414+218= 632元,換算為進度 百分比即為632/196 5=32%,以工程進度百分比乘以該工項 調整後之複償即得該工項之結算金額,32%×16,230元=5,19 4元。各工項之結算金額均係以進度百分比進行結算,另沒 有全部完成或施工有瑕疵者、應改善者再予以保留適當金額
進行修繕,於結算說明中均有敘明。(詳鑑定報告書p7-l頁 工程結算總表、鑑定報告書p7-2頁至p7-6頁結算詳細價目表 及鑑定報告書P7-7頁至p7-8頁工程結算數量計算書)。 6、綜上,被告上開抗辯,自不可採。被告完成系爭工程之程度 ,依上揭鑑定報告。本室內裝修工程及增建工程已施工部分 現值鑑估為779,918元,而原告已給付被告1606000元之工程 款,則原告請求被告返還溢領之工程款826,082元,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二)原告所支出之租房費之損害合計180000元,與被告未完成 工作遲延給付有無因果關係,原告是否得依民法第511條 、第491、第231條規定項被告請其損害賠償? 原告主張被告未能按期完成系爭工程,致原告不能如期入 住系爭房屋,原告並無其他房屋可供居住,僅能在外租房 居住,而受有因被告遲延給付所生之損害即每月支出租屋 費,自106年7月1日至106年11月20日之租屋費合計50000 元,自106年12月至107年12月之租屋費合計130,000元, 共計180000元等情,業據提出租賃契約書(原證15、17) 為證,被告對於該租賃契約書之真正,並不爭執,且本件 工程預定完工日期為106年6月30日,被告未完成系爭工程 ,且於106年6月30日完工日期前即未繼續施作工程,原告 已終止系爭契約,亦為兩造不爭執,而系爭工程之工項, 涉及系爭房屋整棟樓砌牆、木作、增建樑柱體結構、廚房 舊廚具拆除、全棟水電、插座、開關更新、全棟鋁窗打除 更新,原告於工程進行未完成前,勢必無法居住使用,現 因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系爭工程無法於預定完工日期 完工,原告夫妻僅有系爭房屋可居住並無其他之房地可使 用,此有原告及其妻莊陳淑珍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 明細表可證,則在系爭工程未完工前,原告有在外租屋之 必要,原告因而支付租屋費用之損害,自可向被告請求, 從而,原告請求自106年7月1日至106年11月20日之租屋費 ,每月一萬元,合計50000元,及自106年12月至107年12 月之租屋費合計130,000元,共計180000元,應屬有據。(三)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其未完成工作部分及工作瑕疵,另需雇 工完成後續系爭工程並修補瑕疵之修補費100萬元,有無 理由?
原告於終止契約後,需雇工完成後續系爭工程並修補瑕疵 費用,預估共計100萬元,兩造對於此金額並不爭執,且 被告確未完成系爭工程,經原告催告後仍未完成修補,而 原告依系爭工程原僅需支出1776000元之工程費用,然因 可歸責於被告之事由,致工作瑕疵及未完成後續工程,原
告實際支出779918元及預估修補費用及後續工程費用計10 0萬元,共計1779918元,則原告請求多支付3918元(1779 918-1776000=3918)部分損害賠償,為有理由,逾此部 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五、綜上,原告依據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被告返 還溢領之工程款826,082元及依據終止承攬契約後之損害賠 償請求權,請求自106年7月1日至107年12月,每月一萬元, 合計180000元之租屋費用,及多支付之3918元,以上共計 1010000元及自民國108年1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請求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兩造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告勝 訴部分,核無不合,爰分別酌定擔保金額准許之。至於原告 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予駁回。七、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 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工程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附表、系爭工程結算詳細價目表
(工程計畫書於鑑定書P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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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次│項 目 │ 系爭契約 │ 現 場 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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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格 │數量│調整後複價│結算 │結算複價│結算說明 │
│工程報價單第一頁 │ │ │(元) │數量 │(元) │(含完成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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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鄰戶鐵捲門拆除+ │含噴漆 │1 │6,312 │0.90 │5,681 │未噴漆計償90% │
│ │移位安裝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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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鐵捲門移位安裝 │含噴漆 │1 │7,213 │0.90 │6,492 │未噴漆計價90% │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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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鄰戶砌磚牆/打底/│4吋/6坪 │6 │24,342 │3.96 │16,066 │僅完成砌磚及腌│
│ │粉光/油漆 │ │ │ │ │ │面打底計價66% │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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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棟木作拆除 │3.5噸車 │3 │10,821 │3.00 │10,821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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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樓衛浴廚房打除 │ │1 │32,460 │1.00 │32,460 │已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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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樓後側牆/梁柱打│ │1 │13,525 │0.85 │11,496 │屬隱蔽部分計價│
│ │除見鋼筋 │ │ │ │ │ │85%(詳照片82、│
│ │ │ │ │ │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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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後段增建/新增梁 │15坪1-3樓 │1 │398,987 │0.85 │339,139 │屬1*蔽部分計價│
│ │柱體結構 │(45坪) │ │ │ │ │85%(詳照片82、│
│ │ │ │ │ │ │ │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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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外牆泥作打底/防 │1-3樓 │3 │16,230 │0.96 │5,194 │僅完成打底計價│
│ │水/粉光/塗料 │ │ │ │ │ │32%(詳工程計算│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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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廚房舊廚具拆除 │ │1 │4,057 │1.00 │4,057 │巳完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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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全棟水電/插座/開│110V/220V │3 │48,690 │0.30 │4,869 │部分牆面敲打管│
│ │關切更新 │ │ │ │ │ │線位置僅部分配│
│ │ │ │ │ │ │ │管計價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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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全棟壁癌處理/油 │ │1 │54,100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漆工程 │ │ │ │ │ │22、42、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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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1樓新增浴廁泥作 │ │1 │58,608 │0.50 │29,304 │僅完成砌磚及牆│
│ │工程 │ │ │ │ │ │面打底計價50% │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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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2樓輕隔間工程 │10坪 │1 │27,050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 │ │ │ │ │ │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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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2樓新增浴廁泥作 │ │1 │58,608 │0.50 │29, 304 │僅完成砌磚及腌│
│ │工程 │ │ │ │ │ │面打底計價50%(│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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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全棟鋁窗打除/更 │白框/噴砂 │8 │46,888 │1.92 │11,253 │僅裝窗框(無內│
│ │新 │玻璃 │ │ │ │ │扇,無崁縫)計 │
│ │ │ │ │ │ │ │價24%(詳工程計│
│ │ │ │ │ │ │ │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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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頁小計 │ │ │807,891 │ │506,1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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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報價單第二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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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3樓輕隔間工程/神│ │1 │51,395 │0.66 │33, 921 │僅完成砌磚及牆│
│ │明廳實牆 │ │ │ │ │ │面打底計價66%(│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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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3樓新增浴廁泥作 │ │1 │58,608 │0.50 │29, 304 │僅完成砌磚及牆│
│ │工程 │ │ │ │ │ │面打底計價50%(│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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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全棟浴廁管道間建│進/排/污水│1 │24,345 │0.20 │4,869 │僅配置部分排水│
│ │置管路配置 │ │ │ │ │ │管路計償20%(詳│
│ │ │ │ │ │ │ │工程計算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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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全棟地面鋪設拋光│60*60(21坪│1 │170,415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石英磚 │*3) │ │ │ │ │26,46,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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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2,3樓前窗新增│寬12尺深2 │3 │11,901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採光罩遮雨棚 │尺 │ │ │ │ │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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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全棟基礎照明/LED│ │ │0 │0.00 │0 │原契約取消 │
│ │山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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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凱薩馬桶/面盆/蓮│ │3 │40,575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蓬頭/毛巾桿 │ │ │ │ │ │33,5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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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全棟木纖門(6)/ │4500*6 │1 │33,812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塑鋼門(3) │+3500*3 │ │ │ │ │19,40,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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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1,2,3樓新增儲熱 │6加侖 │3 │24,345 │0.00 │0 │未施工 │
│ │桶熱水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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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室內弱電線路配置│TV/TEL/LAN│1 │16,230 │0.15 │2,435 │部分牆面敲打管│
│ │ │ │ │ │ │ │線位置僅小部分│
│ │ │ │ │ │ │ │配管計價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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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正面鷹架/防護網 │ │1 │36, 067 │0.70 │25,247 │未完工鷹架現場│
│ │搭設工程 │ │ │ │ │ │已拆除計價70%(│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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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建物正面外牆剃磚│ │1 │10,820 │1.00 │10,820 │已完成 │
│ │工程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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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建物正面泥作貼磚│二丁掛 │1 │18, 033 │0.36 │6, 492 │打底完成計價 │
│ │工程 │5*15/8坪 │ │ │ │ │36%(詳工程計算│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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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全棟樓梯研磨/扶 │1-3樓 │1 │5,410 │0.00 │0 │未洗工(詳照片 │
│ │手上漆 │ │ │ │ │ │32,4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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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1樓全室壁磚泥作 │25*40/28坪│1 │50,493 │0,30 │15,148 │打底完成計價 │
│ │工程 │ │ │ │ │ │30%(詳工程計算│
│ │ │ │ │ │ │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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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頁小計 │ │ │552, 449 │ │128,23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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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報價單第三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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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增建地基挖設/8人│ │1 │40, 575 │0.75 │30,431 │屬隱蔽部分先計│
│ │份化糞池 │ │ │ │ │ │價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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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樓新增硫化銅門/│寬90高210 │1 │8,566 │0. 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金邊/貓眼 │ │ │ │ │ │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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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2,3樓後/側面新│4尺1*4尺1 │3 │16,230 │0.72 │3, 895 │僅裝窗框(無內│
│ │增鋁窗 │ │ │ │ │ │扇,無崁縫)計 │
│ │ │ │ │ │ │ │價24%(詳照片 │
│ │ │ │ │ │ │ │29,5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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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樓鋁製4開落地窗│(8mm) │1 │35,165 │0.24 │8,440 │僅裝門框(無內│
│ │/紗窗/銀霞 │W370*H270 │ │ │ │ │扇,無崁縫)計 │
│ │ │ │ │ │ │ │價24%(詳照片 │
│ │ │ │ │ │ │ │59,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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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3樓前鋁側製雙 │W5尺*H4尺 │2 │16, 230 │0.48 │3,895 │僅裝門框(無內│
│ │關格子窗 │ │ │ │ │ │扇,無崁縫)計 │
│ │ │ │ │ │ │ │價24%(詳照片 │
│ │ │ │ │ │ │ │12,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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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3樓前側窗砌磚/│ │1 │3,156 │0.60 │1,894 │砌磚及打底完成│
│ │打底/粉光 │ │ │ │ │ │計價60%(詳照片│
│ │ │ │ │ │ │ │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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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物外牆增建/原 │7坪 │7 │25,249 │2.52 │9, 090 │打底完成計價 │
│ │砌磚處抿石子 │ │ │ │ │ │36%(詳照片83, │
│ │ │ │ │ │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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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1樓地面加高抹平 │20坪 │20 │27, 060 │16.00 │21,648 │地坪已加高但台│
│ │21公分/後台階 │ │ │ │ │ │階未施工計價 │
│ │ │ │ │ │ │ │80%(詳照片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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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正面鐵捲門雙軌更│正/側面除 │1 │9,918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換白鐵溝 │鏽上漆 │ │ │ │ │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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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增2噸水塔/加壓│ │1 │19,837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抽水馬達 │ │ │ │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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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頂樓地面/女兒牆 │20坪 │1 │22, 542 │0.80 │18,034 │完成但有施工瑕│
│ │泥作補平 │ │ │ │ │ │疵計價80%(詳照│
│ │ │ │ │ │ │ │片9,10,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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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屋突入口處前推/ │鐵門整修移│1 │4,057 │0.40 │1,623 │垠門已拆卸計價│
│ │新增戶町 │位 │ │ │ │ │40%(詳照片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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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新增木作上下櫃廚│寬7尺7吋 │1 │46, 887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具/美耐板 │ │ │ │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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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頂樓地面/女兒牆 │水性30坪 │30 │27,060 │18.00 │16,236 │屬隱蔽部分計價│
│ │防水 │ │ │ │ │ │60%(詳照片2,3,│
│ │ │ │ │ │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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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喜特麗廚房三機 │ │1 │18,033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 │ │ │ │ │ │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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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頁小計 │ │ │320,565 │ │115,18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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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報價單第四頁│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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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樓樓梯間新增輕 │寬3尺高2.6│1 │2,209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隔間隔屏 │米 │ │ │ │ │6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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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樓樓梯口新增新 │ │1 │4,959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增門+框 │ │ │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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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樓樓梯間新增木 │外右 │1 │4,057 │0.00 │0 │未洗工(詳照片 │
│ │作收納門片 │ │ │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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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樓側邊窗新增鋁 │ │1 │6,312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製防盜條 │ │ │ │ │ │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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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1樓入口斜坡處抿 │1.5坪 │1 │6,086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石子 │ │ │ │ │ │86,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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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1樓樓梯間木作封 │1.5坪 │1 │4,734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板隔屏 │ │ │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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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8路遠端監控設備 │1TB │1 │20, 738 │0.00 │0 │未施工(詳照片 │
│ │ │ │ │ │ │ │6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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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頁小計 │ │ │49,095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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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至四頁 │ │ │1,730,000 │ │749,558 │ │
│ │合 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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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追加費用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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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泥作砌磚/打底/粉│8吋/5坪 │5 │32, 500 │3.30 │21,450 │僅完成砌磚及腌│
│ │光/補土/上漆 │ │ │ │ │ │面打底計價66% │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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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泥作砌碑/打底/粉│4吋/3坪 │3 │13,500 │1.98 │8,910 │僅完成砌磚及檣│
│ │光/補土/上漆 │ │ │ │ │ │面打底計價66% │
│ │ │ │ │ │ │ │(詳工程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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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3樓浴室隔局變 │ │2 │0 │ │0 │ │
│ │更100*21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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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變更1.2.3樓側面 │107*125 │3 │0 │ │0 │ │
│ │新增鋁窗尺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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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追加小計 │ │ │46,000 │ │30, 36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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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工程與追加工程總計 │1,776,000 │ │ │鑑定工│779,918 │ │
│ │ │ │ │程結算│ │ │
│ │ │ │ │金額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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