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 告 陳玉捕 葉佩芬 蔡沁瑜 伍怡霖 謝雅如 王麗娟 陳宏凱 鄭永城 共 同訴訟代理人 莊曜隸律師 吳任偉律師被 告 聯立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李樹枝被 告 楊淑綿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林文鑫律師 王明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翁熒雪 法 官 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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