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再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聲再字,108年度,9號
CTDM,108,聲再,9,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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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再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受判決人 伍月香



上列聲請人即受判決人因妨害名譽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月23日所為107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橋頭
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續字第10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附件書狀影本所載。
二、按聲請再審,由判決之原審法院管轄;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 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26條第1 項、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受判決人伍月香(下稱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 ,經本院以107年度易字第1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聲 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再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後,於 民國108年7月3日以108年度上易字第148號判決駁回上訴確 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依前開說 明,聲請人聲請之對象,應為第二審審理後之確定判決,本 應向第二審管轄法院聲請,聲請人未經詳察,逕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聲請,其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聲 請於法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馮君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蘇千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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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