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857號
聲 請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美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
撤緩偵字第15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蘇美專犯竊盜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蘇美專於民國107年3月25日17時許,前往家樂福股份有限公 司楠梓分公司所經營之「家樂福楠梓店」(址設高雄市○○ 區○○路000號)消費,竟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竊盜 之犯意,以將商品放置在購物推車內紙箱後再以外套覆蓋遮 掩之方式,徒手竊取陳列在貨架上如附表所示之物品(價值 合計新臺幣〈下同〉3,284元),得手後僅結帳其餘商品即 離去。嗣該賣場安全課人員廖俊惟發覺有異,將蘇美專攔下 並報警處理,經警到場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業經警發還廖 俊惟代為領回),因而查悉上情。
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蘇美專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 ,核與證人即家樂福楠梓店安全課人員廖俊惟於警詢中所證 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楠梓分局加昌派 出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未結帳之商品清冊、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份、監視器錄影檔擷取照片2張及查獲暨 扣押物品照片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前揭自白與事實相符 ,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行為後,刑法第320條業於108年5月 29日經總統公布修正,並自同年5月31日起生效施行。上開 條文修正後,將科處罰金之上限從修正前之新臺幣15,000元 提高至50萬元,本案經新舊法比較之結果,新法並未有利於 被告,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320條第1項規 定。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 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謀取生活所需,竟為貪圖個人私利, 率爾竊取他人財物,侵害他人財產權,所為實屬不該;惟念 其犯後坦承犯行,且行竊之手法尚稱平和,所竊財物已發還 證人廖俊惟代為領回,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賠付3,284元
完畢,有撤回告訴狀、同意書在卷可佐,復於緩起訴執行時 已向公庫支付5,000元,然因再犯竊盜犯行被撤銷緩起訴處 分,兼衡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 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五、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 ,依其規定。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 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得如附表所示之財物,固屬被告本案 竊盜犯行之犯罪所得,惟上開財物業經證人廖俊惟代為領回 乙節,有前揭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憑,業如前述,足 認被告本案竊盜犯行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則依刑法 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七、本案經檢察官郭郡欣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1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陳 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賴佳慧
附錄論罪之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單位 │價值(新臺幣) │
├──┼────────────┼──┼───┼─────────┤
│1 │白蘭氏活顏馥莓飲 │1 │盒 │335元 │
├──┼────────────┼──┼───┼─────────┤
│2 │阿薩姆原味奶茶 │1 │箱 │139元 │
├──┼────────────┼──┼───┼─────────┤
│3 │Simi梅洛紅酒 │1 │瓶 │830元 │
├──┼────────────┼──┼───┼─────────┤
│4 │芋頭乾 │1 │包 │169元 │
├──┼────────────┼──┼───┼─────────┤
│5 │翠果子醬燒豆 │1 │包 │107元 │
├──┼────────────┼──┼───┼─────────┤
│6 │金克寧銀養奶粉 │1 │罐 │412元 │
├──┼────────────┼──┼───┼─────────┤
│7 │荷包蜂蜜 │1 │瓶 │445元 │
├──┼────────────┼──┼───┼─────────┤
│8 │義美純豬肉脯 │1 │罐 │219元 │
├──┼────────────┼──┼───┼─────────┤
│9 │純萃喝醇香錫蘭奶茶 │1 │瓶 │28元 │
├──┼────────────┼──┼───┼─────────┤
│10 │冷泡茶鐵觀音烏龍 │1 │瓶 │20元 │
├──┼────────────┼──┼───┼─────────┤
│11 │飲冰室烏龍 │1 │瓶 │21元 │
├──┼────────────┼──┼───┼─────────┤
│12 │達人上菜-芋心貢丸 │3 │包 │123元 │
├──┼────────────┼──┼───┼─────────┤
│13 │霸王香雞排 │1 │塊 │55元 │
├──┼────────────┼──┼───┼─────────┤
│14 │進口綠無籽葡萄(848 公克│1 │袋 │110元 │
│ │) │ │ │ │
├──┼────────────┼──┼───┼─────────┤
│15 │進口綠無籽葡萄(888 公克│1 │袋 │115元 │
│ │) │ │ │ │
├──┼────────────┼──┼───┼─────────┤
│16 │髒髒包(安家奶油) │2 │個 │98元 │
├──┼────────────┼──┼───┼─────────┤
│17 │髮束 │2 │個 │58元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