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智訴字,108年度,2號
CTDM,108,智訴,2,201908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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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智訴字第2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麒琳實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蘇謝秋月



被   告 蘇振愷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
偵字第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蘇振愷係址設高雄市○○區○○街000 巷0 號被告麒琳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負責人蘇謝 秋月之子,並受僱於被告公司,被告公司則受告訴人邱彥芝 委託代工製作棒球手套之球擋,詎被告蘇振愷明知「WZ鑽石 球擋」設計圖樣為告訴人享有著作財產權之美術著作,未得 告訴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意圖銷售而擅自重製,竟基於意 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之犯意,於 民國105 年4 月2 日前之某日,受洪傳偉之委託,在高雄市 ○○區○○街00巷0 號之工廠,以手工製作棒球手套之球擋 後,以新臺幣2,000 多元之價格,販賣予洪傳偉,嗣告訴人 於網路上發現洪傳偉刊登含上開球擋照片之代工製作棒球手 套之訊息,乃向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經該署檢察 官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蘇振愷出庭作證後,始知悉上情;因 認被告蘇振愷涉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意圖銷售而擅自以 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公司因被告蘇 振愷執行業務犯上開之罪,應依著作權法第101 條第1 項規 定科以罰金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 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蘇振愷被訴涉犯之



著作權法第91條第2 項之罪、被告公司被訴涉犯之著作權法 第101 條第1 項之罪,依同法第100 條前段之規定均屬告訴 乃論之罪。茲因被告2 人與告訴人於本院達成和解,告訴人 並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2 人之告訴,有其 等之和解筆錄及告訴人之撤回告訴聲請狀附卷可稽。揆諸上 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彭斐虹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志銘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揚奇
法 官 郭育秀
法 官 張瑋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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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麒琳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