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8年度,150號
CTDM,108,易,150,20190830,1

1/1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易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冠翰



      洪德城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21
6、53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甲○○與乙○○為同社區住戶 ,因故生嫌隙,而分別為以下行為:
(一)民國106年6月30日18時許,告訴人乙○○返回位在忠言路住 處時,見被告甲○○住處前有他人停放機車佔用社區公共空 間,遂要求其將機車駛離,其間被告甲○○見狀上前與告訴 人乙○○理論而起爭執,被告甲○○之父林○○介入調停而 與告訴人乙○○對話,詎料被告甲○○因而心生不滿,竟基 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住家前之不特定多處人得以共見共 聞之開放空間,以「幹你娘咧」此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 會評價之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乙○○。
(二)同年11月16日7時44分許,被告乙○○欲與其妻丙○○一同 騎機車上班,而在其住處外等候,被告甲○○此時牽家中犬 隻走出門口並騎乘機車至社區門口處未離去,待被告乙○○ 及丙○○前後分騎2部機車駛離社區,被告甲○○即騎乘機 車在後跟隨,騎至高雄市左營區忠言路○○巷處之統一超商 附近時,被告乙○○停車與騎在後方之被告甲○○理論,言 談間一言不合竟各自基於傷害人身體之犯意,推擠並徒手毆 打對方身體及頭部,其間被告乙○○有口咬被告甲○○手臂 ,被告甲○○因此受有頭部創傷併頭暈、頭皮下血腫、鼻出 血、肢體多處挫傷合併擦傷、右肘背側及左上臂內側咬傷傷 害,被告乙○○則受有頭部外傷、多處挫擦傷等傷害。(三)同年12月6日7時25分許,告訴人乙○○駕駛自用小客車搭載 未成年子女欲駛出忠言路○○巷社區,被告甲○○恰於己住 家外洗機車,見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住家前之不 特定多處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空間,以「幹三小」、「幹



」此等足以貶損他人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語,公然侮辱告訴人 乙○○。因認被告甲○○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嫌、同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被告乙○○涉犯刑法第 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 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 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2人 分別涉上開罪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第314條之規定,均 須告訴乃論。查被告兼告訴人2人業已達成調解,並均具狀 撤回告訴等情,有卷附之撤回告訴狀2份存卷可查。揆諸前 開條文,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林新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獻立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