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採購法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審訴字,108年度,293號
CTDM,108,審訴,293,201908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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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8年度審訴字第293號
公 訴 人 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徐旭平


選任辯護人 蔡惠娟律師
      黃渝清律師
被   告 李紹帆



選任辯護人 陳豐裕律師
      吳美齡律師
      謝礎安律師
被   告 勤發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魏漢民



被   告 龐慶郎


      中仁醫用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魏正霖




上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黃正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
偵字第9513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合議庭裁
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復經檢察官聲請法院改依協
商程序而為判決,認為適當裁定進行協商判決程序,於中華民國
108年8月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審查第一法庭宣示判決,以代
判決書,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徐右家
    書記官 史萱萱
    通 譯 程珮涵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
李紹帆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日起拾捌個月 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玖萬元。
龐慶郎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
魏正霖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 投標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 新臺幣玖萬元。
勤發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 新臺幣玖萬元。
中仁醫用氣體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 購法第八十七條第六項、第三項之妨害投標未遂罪,科罰金 新臺幣伍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李紹帆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 ○路000號7樓,負責人徐旭平,下稱亞東公司)高雄廠業務 專員;龐慶郎勤發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 ○鎮○○路00號,下稱勤發公司,負責人魏漢民)業務經理 ;魏正霖中仁醫用氣體股份有限公司(址設屏東縣○○鎮 ○○路00○00號,下稱中仁公司)負責人,亦為勤發公司總 經理。緣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於民國106年11月間辦理 「液態氧」財物採購案(案號︰NF07015P022,下稱系爭採 購案),採訂有底價最低標之方式辦理,李紹帆知悉系爭採 購案之招標資訊後有意以亞東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為使亞東 公司能順利得標,並使該招標案形式上符合3家以上合格廠 商參與競標之表象,遂與龐慶郎魏正霖協議,共同基於以 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使原本無意參與系



爭採購案之龐慶郎魏正霖,分別以勤發公司及中仁公司名 義參與投標,龐慶郎隨即向身兼勤發公司總經理及中仁公司 負責人之魏正霖報告李紹帆找勤發公司、中仁公司陪標之事 ,經魏正霖首肯後,先由亞東公司某行政人員,於106年11 月6日11時9分5秒許,以亞東公司高雄廠申辦之中華電信HIN ET電子領標帳號00000000號領取電子標單乙份(IP位置165. 225.102.56),並將檔案交給李紹帆,隨即由李紹帆以電腦 打字之方式製作亞東公司參與系爭採購案之投標文件,廠商 投標報價單填寫新臺幣(下同)624萬元,龐慶郎則以不詳 方式取得標單後,陸續商請公司某行政人員製作勤發公司、 中仁公司兩家公司之投標文件,並以預算金額689萬元填寫 廠商報價單,以確保勤發公司、中仁公司兩家公司之報價金 額高於亞東公司。上開投標文件製作用印完成後,李紹帆龐慶郎隨即於106年11月21日17時投標截止前某時,持上開 亞東公司、勤發公司、中仁公司之投標文件前往國軍高雄總 醫院左營分院遞交而完成投標程序,以上述方式製造競爭之 假象。嗣國軍高雄總醫院左營分院承辦系爭採購案之人員於 106年11月22日15時開標時,發現勤發公司、中仁公司未附 押標金,且勤發公司未依據採購公告要求檢附藥商販售執照 ,遂依政府採購法第50條第1項第7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 反法令行為而不予開標,因而未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三、處罰條文: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6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25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 第1款、第2項第4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 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 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 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 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 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 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 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述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判決(即以本 宣示判決筆錄代之)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 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 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書記官 史萱萱
法 官 徐右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但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第4 款、第6 款、第7 款所定情形,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2 項之規定者,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 1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 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 6 月以上 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第 1 項、第 3 項及第 4 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理人等違反本法,廠商亦科罰金)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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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勤發特殊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亞東工業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仁醫用氣體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