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14號
原 告 趙光明
被 告 楊志成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刑事案件案號:108 年度審交易
字第112 號,嗣改分為108 年度交簡字第1239號),經原告提起
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宗揚
法 官 薛博仁
法 官 陳奕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