俸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91號
TYDA,108,簡,91,2019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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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91號
原   告 嚴守成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代 表 人 張政源 
上列當事人間俸給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 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對於公法人之訴 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 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 第12條之2 第2 項前段、第13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 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本法所稱之行政 法院,同法第3 條之1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0萬 元以上,足見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已逾40萬元以上,已非屬於 行政訴訟法第229 條規定之簡易行政訴訟程序,本院地方法 院簡易行政訴訟庭自無受理訴訟權限。準此,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顯屬有誤,是本件自應裁定移 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高等行政法院。又查被告之機關所在 地為台北市,應由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其玄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文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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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