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代 表 人 黃民芳
訴訟代理人 簡志峯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羅宇傑、蘇鴻鈴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
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原告係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行政機
關」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有獨立之組織法規、編制及預
算與印信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