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8年度,85號
TYDA,108,簡,85,20190802,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8年度簡字第85號
原   告 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北部分署

代 表 人 黃民芳 
訴訟代理人 簡志峯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羅宇傑蘇鴻鈴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
  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
  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
  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請補正原告係屬於行政程序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之「行政機
  關」之相關證明資料:例如:有獨立之組織法規、編制及預
  算與印信等資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   日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