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稅簡字,107年度,16號
TYDA,107,稅簡,16,201908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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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7年度稅簡字第1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榮朝會計師(清算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間使用牌照稅事
件,對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本院107 年度稅簡字第16號行政訴
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
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
計新臺幣3,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黃漢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程省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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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城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