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2年度,740號
TYDV,82,訴,740,20190823,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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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82年度訴字第740號
原   告 游財登(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游萬和(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游財萬(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游萬林(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游玉妹(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李玉春(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游淯珺(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

      林徐英梅(林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林志成(林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惠(林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萍(林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林雅雯(林阿喜之承受訴訟人)

      劉仲蓉(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仲輝(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仲義(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仲民(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田劉秀娥(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王劉月菊(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黃劉月嬌(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劉月春(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鐘(胡青紫之承受訴訟人)

      張文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國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琪(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美瑢(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徐惠玉 
原   告 鄭張菊妹(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葉沛儀(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葉沛緯(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張玉鳳(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玉莉(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吳婉玲(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莊子寬(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

      黃曉薇(游宗維之承受訴訟人)

      游曉娟(游宗維之承受訴訟人)

被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燕 
訴訟代理人 江肇欽律師
      李浤誠律師
      姜勝展 
上列當事人間租佃爭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游財登、游萬和、游財萬、游萬林、游玉妹、李玉春、游淯珺為原告李月女之承受訴訟人;由林徐英梅、林志成、林雅惠、林雅萍、林雅雯為原告林阿喜之承受訴訟人;由劉仲蓉、劉仲輝、劉仲義、劉仲民、田劉秀娥、王劉月菊、黃劉月嬌、劉月春為原告劉楊順之承受訴訟人;由張玉鐘為原告胡青紫之承受訴訟人;由張國琳、吳婉玲、莊子寬、張文華、莊美琪、莊美瑢、鄭張菊妹、葉沛緯、葉沛儀、張玉鳳、莊玉莉為原告張樹梅之承受訴訟人;由黃曉薇、游曉娟為原告游宗維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訴訟以前當然停止;上開法條所 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 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 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李月女於民國102年4月6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 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子女游財登、游萬和、游財萬、 游萬林、游玉妹、李玉春、游淯珺為原告李月女之繼承人, 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45第6頁至16頁);原告林阿喜於105年10月21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林 徐英梅及其子女林志成、林雅惠、林雅萍、林雅雯為原告林 阿喜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 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2第201頁至207頁);原告劉 楊順於108年1月28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 明,茲查其子女劉仲蓉、劉仲輝、劉仲義、劉仲民、田劉秀 娥、王劉月菊、黃劉月嬌、劉月春為原告劉楊順之繼承人, 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 稽(見本院卷45第178頁至188 頁);原告胡青紫於107年12 月30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養 母張玉鐘為原告胡青紫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 表、繼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6第31頁至 34頁);原告張樹梅於106年11月25 日死亡,因其繼承人迄 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張古秀春及其子女張國琳 、莊國華、張文華、莊文俊、鄭張菊妹、莊玉琴、張玉鳳、



莊玉莉為原告張樹梅之繼承人,惟張古秀春、莊國華、莊文 俊、莊玉琴分別於107年6月2日、107年5月10日、97年7月31 日、84年5月19 日死亡,又莊國華之繼承人為吳婉玲、莊子 寬,莊文俊之繼承人為莊美琪、莊美瑢,莊玉琴之繼承人為 葉沛緯、葉沛儀,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全 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1第48頁至59頁、卷46第18 0頁至181頁);原告游宗維於107年9月5 日死亡,因其繼承 人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茲查其配偶黃曉薇及其長女游曉 娟為原告游宗維之繼承人,此有除戶登記、繼承系統表、繼 承人之全戶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46第190頁至193頁 )。是以,爰依職權裁定命上開繼承人承受訴訟,續行本件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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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