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包蕾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 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48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