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漢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鈞 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8 年3 月27日公告於鈞院網站,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附表所載之票據,前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81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於108 年3 月27日依聲請人之聲請公 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對無訛 ,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該日公告在卷可憑,足認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7 月29日屆滿(按因期間之末日108 年 7 月27日為星期六,依法順延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又上 開票據迄今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為聲請人所陳明,且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稽。是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票據 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寶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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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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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 款 人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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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翔新企業股份有│台灣中小企業銀│民國108 年2 月5 日│661,500元 │AI0868359 │漢克股份有│
│ │限公司 呂明 │行東桃園分行 │ │ │ │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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