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220號
聲 請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市榮民服務處(即
周煥文之遺產管理人)
法定代理人 池玉蘭
代 理 人 湯麗真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8 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鈞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並刊登公告 於法院網站,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 票據,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77號公示催告 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票 據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世聰
法 官 陳容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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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 年度除字第2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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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類│張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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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NX-○○○○三八九八-二│股票│1 │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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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六NX-○○○一五八四二-七│股票│1 │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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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二一八四六-八│股票│1 │2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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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七NX-○○○二八五一七-九│股票│1 │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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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三九二七一-○│股票│1 │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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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X-○○○六二九九二-○│股票│1 │3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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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四NX-○○○九六一七七-三│股票│1 │3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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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X-○○一二八九六九-七│股票│1 │9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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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廣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一三三九八三-三│股票│1 │9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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