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訴字第392號
原 告 周敬忠
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楊日承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55,000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91,68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
外,尚應補繳91,18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
定訴訟標的金額及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原告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交
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裁
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