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家繼訴字,108年度,17號
TYDV,108,重家繼訴,17,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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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俊煥 

      張俊忠 

      張佩琦 

      張佩芬 

      張舒評 
      徐宇軒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張綢妹

原   告 張雅舒 

      張湘琴 

      徐雅慧 

      徐雅萍 

      徐子宸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俊銨 

原   告 張筠青 
      張賢昌 

      張賢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張葉阿麵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
5 筆計新臺幣(下同)847 萬7,694 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
比例62/63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34 萬3,127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 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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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