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7號
原 告 張俊煥
張俊忠
張佩琦
張佩芬
張舒評
徐宇軒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莊張綢妹
原 告 張雅舒
張湘琴
徐雅慧
徐雅萍
徐子宸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俊銨
原 告 張筠青
張賢昌
張賢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訴請分割被繼承人張葉阿麵遺留之遺產,其訴訟標的價額應
以原告於本院主張分割遺產所有之利益(即其應繼分)為據,依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財產參考清單所示,被繼承人之遺產共
5 筆計新臺幣(下同)847 萬7,694 元,再依原告主張之應繼分
比例62/63 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834 萬3,127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83,66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
補繳,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裕民
以上正本係就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