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選無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選字,108年度,5號
TYDV,108,選,5,201908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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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5號
上 訴 人 廖學淵 


被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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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