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選字第5號
上 訴 人 廖學淵
被 上訴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上列當事人間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非因
財產權而起訴,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28 條本文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選舉法庭 審判長法 官 徐培元
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