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368號
原 告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新社福會
法定代理人 黃清結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被 告 方明山
訴訟代理人 呂玉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6 月20 日當庭命原告於108 年7 月31日前補繳,有言詞辯論筆錄在 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6 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 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3 頁),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蔣彥威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