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召開年度大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691號
TYDV,108,訴,1691,201908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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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691號
原   告 黃健治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召開年度大會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或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 24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及第6 款分別定有 明文。當事人如以租用之郵局專用信箱作為送達處所並向法 院陳明後,法院自應向該郵局專用信箱為送達,且以應受送 達文書到達該郵局專用信箱時為送達之時,不因受送達人未 至郵局開啟該專用信箱實際取出,或未依置於專用信箱內之 通知單或通知小牌所示向郵局領取郵件而有不同(最高法院 91年度台抗字第689號民事裁判參照)。
二、原告於起訴狀之當事人欄記載被告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 其餘被告蔡明介蔡力行謝清江梁公偉孫振耀、金聯 舫、吳重雨張秉衡湯明哲等(下稱蔡明介等八人)住於 桃園市○○區○○路0000號,顯然係錯誤地址;另被告蔡明 介等八人之個人資料不足,致本院無法特定具體之被告為何 人,原告之起訴程式有欠缺,經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裁 定命原告於10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8 年6 月21日送達 原告指定之郵政信箱,有送達信封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狀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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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聯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