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89號
TYDV,108,訴,1589,2019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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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89號
原   告 邱顯煥 
被   告 戴智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起訴狀上之簽名或蓋章,及委任鍾儀婷律師之委任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其以指印代簽名 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名;訴訟代理人, 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由當事人以言詞委 任,經法院書記官記明筆錄,或經法院、審判長依法選任者 ,不在此限;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 間命其補正;因命補正欠缺,得將書狀發還;如當事人住居 法院所在地者,得命其到場補正;書狀之欠缺,經於期間內 補正者,視其補正之書狀,與最初提出同;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117 條、第69條第1 項、第 121 條、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原告於民國108 年8 月1 日提出民事起訴狀,請 求確認訴外人李兆曜御珍饌食品行對被告有新臺幣116 萬 606 元之債權存在,此有該書狀在卷可稽。惟上開書狀未有 原告之簽名或蓋章,僅有未附委任狀之訴訟代理人鍾儀婷律 師之用印,是其起訴不合程式,爰依上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翌日起5 日內,於書狀上補正其簽名或蓋章,及委 任鍾儀婷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逾期不補正,即裁定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詩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郭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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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