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451號
TYDV,108,訴,1451,201908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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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451號
原   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子章 



被   告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江隆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2 萬1,815.06元,原告於
民國108 年5 月20日聲請支付命令,嗣因被告對該支付命令於法
定期間內合法提起異議,視為原告於同日起訴,故以同日臺灣銀
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之匯率美金1 元兌換新臺幣31.655元換算,
折合新臺幣(下同)為69萬556 元(計算式:美金2 萬1,815.06
元31.655=69萬556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7,6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程序費用500 元外,尚應補繳7,
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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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華映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