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11號
原 告 明基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葉韋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76,66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672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
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