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商富麗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告 楊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元(即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額)
。另原告第二、三項聲明分別請求76,385元、139,385 元,此二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之2 第1 項規定參照),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39,385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9,38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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