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709號
TYDV,108,補,709,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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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709號
原   告 商富麗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廖貴裕
被   告 楊碧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交付房屋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第一項聲明之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 萬元(即系爭房屋之買賣價額)
。另原告第二、三項聲明分別請求76,385元、139,385 元,此二
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互相競合,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
訟法第77之2 第1 項規定參照),是此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39,385 元。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9,385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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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