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71號
原 告 劉秀美
劉秀英
劉秀妹
劉秀雲
杜瑀涵
杜瑀葳
劉耕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立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等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臺幣(下同)6,938,49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70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