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44號
原 告 周宏治
周宏威
周宏昌
周綉珠
周政弘
周政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銘洲律師
本件原告與被告翁忠信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訴訟標的價額暫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39,84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被占用
總面積約80平方公尺×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32998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7,1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