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625號
TYDV,108,補,625,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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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625號
原   告 張嘉臻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宛婷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6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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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