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52號
TYDV,108,補,552,2019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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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52號
原   告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莆堦 
訴訟代理人 林京鴻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豐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79,714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5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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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低碳動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