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子羚即謝雨庭即謝靜玟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06,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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