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544號
TYDV,108,補,544,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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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4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子羚即謝雨庭即謝靜玟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
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06,54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97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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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