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537號
原 告 曾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7,2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