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90號
TYDV,108,補,490,2019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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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   告 古佳怡即佳禾牙醫診所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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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寶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