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鄒國成
被 告 潘繪元
鄒愛貴
鄒鳳英
鄒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繪元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998 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 │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系爭土地總面積 │現值 │
│ │35700 元 │76.14 平方公尺 │2,718,198元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296,800 元 │
├──────┼─────────────────────┤
│土地建物合計│3,014,998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一地一屋)
附表:
┌──────┬─────┬────────┬──────┐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 │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系爭土地總面積 │現值 │
│ │ 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 元 │
│ │ │分 = 平方│ │
│ │ │公尺 │ │
│ │ │(小數點第二位以│ │
│ │ │下四捨五入) │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 元 │
├──────┼─────────────────────┤
│土地建物合計│ 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