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480號
TYDV,108,補,480,20190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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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480號
原   告 鄒國成 


被   告 潘繪元 
      鄒愛貴 
      鄒鳳英 
      鄒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繪元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
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14,998 元(即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
,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98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
翌日起1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附表:
┌──────┬─────┬────────┬──────┐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     │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系爭土地總面積 │現值    │
│      │35700 元 │76.14 平方公尺 │2,718,198元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296,800 元            │
├──────┼─────────────────────┤
│土地建物合計│3,014,998元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一地一屋)
附表:
┌──────┬─────┬────────┬──────┐
│系爭土地  │每平方公尺│面積:     │本筆土地公告│
│      │公告現值 │系爭土地總面積 │現值    │
│      │    元 │平方公尺×應有部│     元 │
│      │     │分  =   平方│      │
│      │     │公尺      │      │
│      │     │(小數點第二位以│      │
│      │     │下四捨五入)  │      │
├──────┼─────┴────────┴──────┤
│系爭建物  │課稅現值    元            │
├──────┼─────────────────────┤
│土地建物合計│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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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